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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十月底三审 国企入市决策权归国资委?

    《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分别经历了今年4月、8月的一审和二审以后,目前在包括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等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分业经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国企及银行资金入市等方面虽然仍存在争议,但是有关方面倾向于通过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些分歧。在三审稿中,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问题,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规定,未来的决策权可能要由国资委具体负责。
    在意审中主要确定了《证券法》修改工作的三大重点,即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证券法》的修改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
    在二审过程中,焦点集中在是否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力,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提出了《证券法》与同样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如何衔接的问题。
    三审的《证券法》修订焦点集中在放松部分限制和市场准入方面。在三审稿中可能仍然对这些问题难以给出更明确的表述,只可能在个别字句上做出修改。例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问题,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规定,未来的决策权可能要由国资委具体负责。